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特別約定和物流業務申報材料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保險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進行物流的物品。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本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裝卸、搬運。
第五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所支付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 “法律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災害;
本保險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戰爭、外敵入侵、敵對行動(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執法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二)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竊或不明原因地失蹤。
第八條 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并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
(四)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第九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所有的財產損失;
(二)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三)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被保險人的各種間接損失;
(七)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八)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的損失;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并載于保險單明細表中。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人以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合同期滿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于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于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約通知書到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入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賃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入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預付保險費。若投保人未按照約定預付保險費,保險費預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
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責任擴大的部分。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若保險單所載事項或相關物流合同發生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對于本保險合同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在保險期間內,對于物流貨物的物流情況,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及時向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計算實際保險費。 .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或申報義務,因變更事項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及損失程度;
(二)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獲悉賠償請求人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或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四)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對賠償請求人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約定,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到達被保險人時解除本保險合同。 .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責任認定證明、支付憑證、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或和解協議,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其他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提供單證不及時,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對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不能核實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有關情況。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30%。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累計責任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累計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的30%。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仲裁機構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或經賠償請求人、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并經保險人認可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后,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后1 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關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預付保險費的5%作為退保手續費,保險入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計收實際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計收實際保險費!